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3********2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702民初600号 |
案号 |
(2019)川1702执9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重庆卓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琴之间订立的标题为《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中涉及的有关租赁奔驰汽车(发动机号:80017587,车架号:LE4HG5EB0AL000970)的协议; 二、《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和奔驰汽车(发动机号:80017587,车架号:LE4HG5EB0AL000970)的抵押登记无效; 三、被告文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卓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金144757.2元(含到期未付租金72378.6元和未到期租金72378.6元),如被告文琴于租赁期限届满前返还车辆,则剩余租金应当据实扣除; 四、登记在被告文琴名下的奔驰汽车(发动机号:80017587,车架号:LE4HG5EB0AL000970)归原告重庆卓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被告文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五、被告文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卓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1887元,由原告重庆卓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15元,被告文琴负担15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时间 |
2019-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