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栾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2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82民初2738号 |
案号 |
(2016)豫0782执2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栾小学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借款本金五万元,支付利息一千八百三十一元二角九分(息止2016年4月26日),并支付2016年4月27日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付)。 二、被告栾海涛、李海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三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1-16 |
发布时间 |
2016-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