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东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2********2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叶民二初字第10号
案号
(2017)豫0422执恢8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东亮、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许瑞海借款本金2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履行完毕时止,已偿还的11000元应从利息中扣除); 二、被告刘国顺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许瑞海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刘东亮、李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10-25
发布时间
2018-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