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东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2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叶民二初字第10号 |
案号 |
(2017)豫0422执恢8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东亮、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许瑞海借款本金2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履行完毕时止,已偿还的11000元应从利息中扣除); 二、被告刘国顺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许瑞海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刘东亮、李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0-25 |
发布时间 |
2018-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