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进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01********2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2301民初5890号
案号
(2017)新2301执16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史进美、吴德忠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建伟借款本金2300元; 二、被告史进美、吴德忠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建伟利息损失11546元。 本案受理费888元,由原告许建伟负担815元,被告史进美、吴德忠负担73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7-04-21
发布时间
2017-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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