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敏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81********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40450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340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梁敏堞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2449.92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7月24日的利息574.09元、滞纳金549元,自2016年7月25日起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元,由被告梁敏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8-09 |
发布时间 |
2017-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