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辉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6********3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91民初11684号
案号
(2018)川0191执5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辉蓉、尹庆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482102.7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5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7935.91元,2017年5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原、被告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的计算方式计收]。 二、被告谢辉蓉、尹庆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代理费1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8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谢辉蓉、尹庆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1-16
发布时间
2018-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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