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梅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4********3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24民初4184号
案号
(2018)闽0524执10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许苏参、许梅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付林传钟货款47,4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7,4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林传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元、公告费260元,计1,328元,均由许苏参、许梅娜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许苏参、许梅娜直接支付给林传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2-26
发布时间
2018-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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