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6********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981民初3036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4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陈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110493.59元和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6月21日利息为19366.49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7元,由陈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