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3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304号 |
案号 |
(2016)辽0103执14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教宇峰、赵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媛、丁戍尚欠借款人民币19.2万元; 二、被告教宇峰、赵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媛、丁戍尚欠借款人民币19.2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王媛、丁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教宇峰、赵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 300元,保全费人民币1 52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教宇峰、赵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3-30 |
发布时间 |
2017-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