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2********3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304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14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教宇峰、赵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媛、丁戍尚欠借款人民币19.2万元; 二、被告教宇峰、赵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媛、丁戍尚欠借款人民币19.2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王媛、丁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教宇峰、赵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 300元,保全费人民币1 52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教宇峰、赵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03-30
发布时间
2017-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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