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敏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2********3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03863号 |
案号 |
(2016)粤0104执5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伟文、梁敏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肖新洲借款本金6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5年8月11日开始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12479元(原告肖新洲已预付),由原告肖新洲负担3564元,被告吴伟文、梁敏嫣共同负担89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11 |
发布时间 |
2018-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