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世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3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626民初819号 |
案号 |
(2017)豫1626执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福星、朱世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东平货款3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承担。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09 |
发布时间 |
2017-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