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封丽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2********3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629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20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金融商贸开发区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封丽阳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11-09642的《贷款合同》; 二、被告封丽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融商贸开发区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7,19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人民币2,644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封丽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05-05
发布时间
2016-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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