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旭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11********3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904民初800号 |
案号 |
(2019)辽0904执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文英、王连珍借款50000元; 二、被告姜旭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文英、王连珍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王文英已交纳),由被告王宝华、被告姜旭岩各负担1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时间 |
2019-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