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伟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11********3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7民初6667号
案号
(2019)川0107执6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伟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建云定金5万元; 二、被告余伟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建云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以定金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0日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定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原告陈建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陈建云负担1100元,被告余伟君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时间
2019-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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