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355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红民金初字第16号 |
案号 |
(2017)豫0702执恢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玉珍、刘伟亮、刘伟彬、董茹愿分三次偿还新乡市红旗区诚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387042元(截止2015年4月7日),共计3287042元,即自2015年4月30日以前偿还500000元;2015年5月31日以前偿还1500000元;2015年6月30日以前偿还1287042元;自2015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依次递减付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该利息刘玉珍、刘伟亮、刘伟彬、董茹于2015年6月30日以前向新乡市红旗区诚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付清。 二、被告焦四海、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费34320元,减半收取17160元,由被告承担,未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2015年6月30日以前被告在支付最后一笔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1-14 |
发布时间 |
2018-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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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伟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11683161355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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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牧野区玉河村市粮油购销公司牧野仓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