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722********3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722民初1897号
案号
(2019)闽0722执4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浦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与被告叶海龙、何静同意于2018年9月8日开始解除双方于2017年9月19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E捷贷业务开办协议》。 二、被告叶海龙、何静同意于2018年11月8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至2018年7月26日止的利息3,017.1元,2017年7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4.0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叶海龙、何静同意于2018年11月8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代理费2,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叶海龙、何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时间
2019-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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