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永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1********3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04民初14125号 |
案号 |
(2019)宁0104执10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鹏借款本金480000元、利息9560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共计575600元; 二、驳回原告顾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0元由原告顾鹏负担590元,被告白永刚负担933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白永刚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时间 |
2020-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