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文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民初字第01526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2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项文学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赔偿原告楼福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968.66元。 二、驳回原告楼福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5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6元,被告负担25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7-05 |
发布时间 |
2016-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