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文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3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金婺商初字第00541号
案号
(2013)金婺执民字第010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项文学、唐艳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叶锦棠借款本金118100元及逾期利息4996元(已算至2012年6月19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3-03-05
发布时间
2014-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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