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104********3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9385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27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u0026quot;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792元,利息40325.98元(截止2019年8月13日),并自2019年8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9083‰给付原告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违约金28618.8元; 三、上述第一、第二项所涉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的总和,按对应期间借款本金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如被告刘海燕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海燕提供的抵押物蒙C44697机动车在上述债权范围内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5196元,由被告刘海燕承担。\u0026quot;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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