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云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3********3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4民初4016号
案号
(2018)粤0114执38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虎门茂呈精密五金模具厂签订的编号为FB-2015077A号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东莞市虎门茂呈精密五金模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赁设备给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设备具体名称、数量见本判决附表:《财产清单》); 三、被告东莞市虎门茂呈精密五金模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起至2016年4月12日的已到期未付租金114020元; 四、被告东莞市虎门茂呈精密五金模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其返还租赁设备之日止的租金(按双方所签《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四、被告东莞市虎门茂呈精密五金模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20000元给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应收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东莞市虎门茂呈精密五金模具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4-16
发布时间
2018-07-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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