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3********3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681民初5054号
案号
(2019)辽0681执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喜昌、单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借款本金45 000元,同时按年利率15.3%支付2017年11月18日(欠付借期内利息次日)至2018年3月17日(借款期满之日)间的借期内利息、按年利率19.89%支付2018年3月18日(借款期满次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间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逄锦仁、于静对前项款项的50%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三、被告郭善军、马洁军对第一项款项的50%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如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喜昌、单华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共同给付原告;被告逄锦仁与于静、郭善军与马洁军分别对该款的50%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时间
2019-0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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