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393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6550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7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 878 238.88元; 二、被告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 878 238.88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以合同总价款的10%为限); 三、驳回原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 463元,由被告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10-15
发布时间
2019-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永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3564690393C
登记机关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5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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