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393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16550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7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 878 238.88元; 二、被告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 878 238.88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以合同总价款的10%为限); 三、驳回原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 463元,由被告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时间 |
2019-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3564690393C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58、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