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393C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1008号
案号
(2017)辽0103执46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 497 211.05元。 被告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60元,由被告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9-30
发布时间
2018-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永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3564690393C
登记机关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5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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