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月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22********3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从法少民初字第00173号 |
案号 |
(2016)粤0184执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伟、王锦添、胡月好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140335.48元给原告曾剑平; 二、驳回原告曾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4元,其中由原告曾剑平承担209元,被告王建伟、王锦添、胡月好连带承担15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2-26 |
发布时间 |
2016-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