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月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22********3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从法少民初字第00173号
案号
(2016)粤0184执7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建伟、王锦添、胡月好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140335.48元给原告曾剑平; 二、驳回原告曾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4元,其中由原告曾剑平承担209元,被告王建伟、王锦添、胡月好连带承担15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2-26
发布时间
2016-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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