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传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7********3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103民初5776号 |
案号 |
(2018)鲁0103执16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23744元。 二、被告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利息损失:以532374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邱传香对被告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70元减半收取24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邱传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时间 |
2018-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