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荆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81********3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81民初1688号
案号
(2016)鲁0281执38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胶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治佳、荆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借款本金49万元及合同约定利息。 二、被告李治佳、荆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律师代理费21 500元。 三、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对被告荆清亮所有的位于营海镇周家村小区北2号网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李瑞尧、杜秀珍、王登夏对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偿的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085元,减半收取6 042.5元,保全费3 170元,共计9 212.5元,由被告李治佳、荆伟、李瑞尧、杜秀珍、王登夏、荆清亮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10-20
发布时间
2017-0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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