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3********4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348号 |
案号 |
(2016)豫1282执9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明明、高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按照月利率10.507‰计算利息,从2015年5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5.7605‰计算利息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许建平、李小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26 |
发布时间 |
2016-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