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3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00347号
案号
(2016)辽01执6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二、被告辽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利息(截止2014年8月20日尚欠利息为1922471.27元,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9%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沈阳众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王虹、张晓平、贾向国、李苏、刘心山、孙立娜、张军、邱虹对以上第一、二款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沈阳众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王虹、张晓平、贾向国、李苏、刘心山、孙立娜、张军、邱虹承担连带责任后,享有向被告辽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41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57312元,由被告辽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沈阳众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王虹、张晓平、贾向国、李苏、刘心山、孙立娜、张军、邱虹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11-22
发布时间
2017-0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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