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5********3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00347号 |
案号 |
(2016)辽01执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二、被告辽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利息(截止2014年8月20日尚欠利息为1922471.27元,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9%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沈阳众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王虹、张晓平、贾向国、李苏、刘心山、孙立娜、张军、邱虹对以上第一、二款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沈阳众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王虹、张晓平、贾向国、李苏、刘心山、孙立娜、张军、邱虹承担连带责任后,享有向被告辽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41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57312元,由被告辽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沈阳众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王虹、张晓平、贾向国、李苏、刘心山、孙立娜、张军、邱虹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11-22 |
发布时间 |
2017-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