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青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103********4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783民初334号
案号
(2016)闽0783执008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美兴、祝青英共同偿还欠原告游建洪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此款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给原告,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即1213元,由被告李美兴、祝青英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05-18
发布时间
2016-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