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祝青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103********4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783民初334号 |
案号 |
(2016)闽0783执00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美兴、祝青英共同偿还欠原告游建洪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此款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给原告,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即1213元,由被告李美兴、祝青英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5-18 |
发布时间 |
2016-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