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8********4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屏民初字第132号 |
案号 |
(2015)屏执字第00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下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6月22日起的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11.4‰计算,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17.1‰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遇利率政策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二、被告高孔力、施朝盛、杨小青、苏享肖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5元、公告费264元,合计1409元,由被告甘小平、高孔力、施朝盛、杨小青、苏享肖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1-19 |
发布时间 |
2015-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