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37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3772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7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众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 000 000元;二、被告沈阳众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 000 000元的利息及罚息(截止2017年2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为663 037.97元,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沈阳乾奥贸易有限公司、沈阳鲲拓贸易有限公司、刘心山、张健对本判决的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 441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众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沈阳鲲拓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乾奥贸易有限公司、刘心山、张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3-01
发布时间
2019-08-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辽0103执766号
立案日期
2019-03-01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72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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