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赫荣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1********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凤民初字第02518号 |
案号 |
(2016)辽0682执19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赫荣军、那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借款本金49500元、利息及罚息。二、被告鞠茂喜、那凤玉、宋利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赫荣军、那艳追偿。被告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7-25 |
发布时间 |
2017-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