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赫荣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1********4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凤民初字第02518号
案号
(2016)辽0682执19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赫荣军、那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借款本金49500元、利息及罚息。二、被告鞠茂喜、那凤玉、宋利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赫荣军、那艳追偿。被告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07-25
发布时间
2017-0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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