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连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81********4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滕商初字第461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滕法执字第01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滕州市人民法院西岗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孝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借款本金126 853.43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3月15日的借款利息15 424.78元; 二、被告罗孝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126 853.43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808%计算); 三、被告张连军对上列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张连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孝成追偿。 上列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407元由被告罗孝成、张连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5-15
发布时间
2016-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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