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庆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4********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723民初2139号 |
案号 |
(2017)鲁1723执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马庆文偿还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0.875‰从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智得起、马爱松负连带担保责任; 二、被告智得起、马爱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4-25 |
发布时间 |
2017-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