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3********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923民初612号 |
案号 |
(2018)豫0923执1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伟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裴顺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22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债务人履行债务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裴俊京、张重光、裴江伟对上述借款本金2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裴俊京、张重光、裴江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任伟亮追偿。 四、驳回原告裴顺强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裴顺强负担213元,被告任伟亮、裴俊京、张重光、裴江伟共同负担4300元,被告任伟亮负担8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时间 |
2019-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