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3********4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923民初612号
案号
(2019)豫0923执恢2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伟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裴顺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22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债务人履行债务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裴俊京、张重光、裴江伟对上述借款本金2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裴俊京、张重光、裴江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任伟亮追偿。 四、驳回原告裴顺强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裴顺强负担213元,被告任伟亮、裴俊京、张重光、裴江伟共同负担4300元,被告任伟亮负担8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4-23
发布时间
2019-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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