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02********4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902民初1350号 |
案号 |
(2019)辽0902执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肖健伟、被告崔敏偿还原告方威借款人民币51万元,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损失。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保全费3070元,由被告肖健伟、被告崔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时间 |
2019-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