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4********4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202民初2962号
案号
(2018)粤1202执2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新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人民币498477.44元、逾期利息48673.16元、逾期罚息5322.50元和复利3589.0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9月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和《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的约定计算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朱明对被告崔新卡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93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00元,合计12661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崔新卡、朱明共同承担,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8-22
发布时间
2018-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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