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5********4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05民初3689号 |
案号 |
(2019)川0105执1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幸伟、王晓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王永洪借款1?600?000元; 二、幸伟、王晓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王永洪逾期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王永洪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幸伟、王晓琴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moved]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removed]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00元(该款已由王永洪预交),由幸伟、王晓琴负担,幸伟、王晓琴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王永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时间 |
2019-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