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83********4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平商初字第920号
案号
(2015)平执字第023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商初字第920号 原告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08-1。 法定代表人杨春玲,行长。 委托代理人葛玉强,男,1965年7月27日生,系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董云涛,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116号。 身份证号370283198204034512. 被告温静,女,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明村镇小召村51号。 身份证号37028319790222452X. 被告董帅帅,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9号。 身份证号370283198709284517. 被告董云洪,男,1953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明村镇南郭家村9号。 身份证号370226195310284514。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明村支行)与被告董云涛、被告温静、被告董帅帅、被告董云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农商银行明村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葛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云涛、被告董云洪、被告温静、被告董帅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银行明村支行诉称,原告与被告董云涛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青农商明村支行)个借字2013年第713号《个人借款合同》,由被告董帅帅、董云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青农商明村支行)高保字2013年第7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人赵京龙借款40000元,至2014年12月16日到期,月利率为9‰,还款方式为到期日利随本清。被告温静与借款人董云涛系夫妻关系,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义务。现四被告尚欠本金27000元,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的利息4750元。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本金27000元及利息4750元及自2015年1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的1.5倍计算。 被告董云涛、被告董云洪、被告温静、被告董帅帅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董云涛与被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5-25
发布时间
2015-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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