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丽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7********4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沙民初字第405号
案号
(2015)沙执字第011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丽平应偿还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256元,并支付计至2015年1月14日的借款利息5071.77元,合计47327.77元。 二、被告宋丽平自2015年1月15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按欠借款本息和月利率16.575‰计算。 以上交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陈阿泉、郑正森对上述交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丽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尚未清偿的债务和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本案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491.5元,由被告宋丽平、陈阿泉、郑正森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5-08-25
发布时间
2015-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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