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2********4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301民初183号 |
案号 |
(2017)新2301执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娟、马明向原告方凯楠偿还借款本金58200元; 二、被告马娟、马明向原告方凯楠支付违约金3660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61860元,由被告马明、马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方凯楠支付。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500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马明、马娟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2-16 |
发布时间 |
2017-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