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云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3********4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02民初8063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49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包忠富、廖云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叶桂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已算至2016年6月12日,此后仍按月利率10‰计算至本金还清日)。二、驳回原告叶桂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包忠富、廖云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11-24 |
发布时间 |
2017-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