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云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3********4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2民初8063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49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包忠富、廖云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叶桂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已算至2016年6月12日,此后仍按月利率10‰计算至本金还清日)。二、驳回原告叶桂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包忠富、廖云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11-24
发布时间
2017-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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