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3********4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302民初4284号
案号
(2017)皖1302执1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眧宣、童玲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兵截止于2016年3月的借款利息21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王昭宣、童玲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时间
2017-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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