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3********4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302民初7120号
案号
(2018)皖1302执3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昭宣、被告童玲自愿于2017年9月15日之前返还给原告张珂借款本金20万元,下欠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21年9月15日之前还清。如若被告王昭宣、被告童玲任一期未按时还款,原告张珂有权就全部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王昭宣、被告童玲还应支付上述借款自2015年6月2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被告王昭宣、被告童玲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9-21
发布时间
2018-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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