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童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3********4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302民初7120号 |
案号 |
(2018)皖1302执3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昭宣、被告童玲自愿于2017年9月15日之前返还给原告张珂借款本金20万元,下欠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21年9月15日之前还清。如若被告王昭宣、被告童玲任一期未按时还款,原告张珂有权就全部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王昭宣、被告童玲还应支付上述借款自2015年6月2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被告王昭宣、被告童玲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9-21 |
发布时间 |
2018-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