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谢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902********4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430刑初71号、(2018)闽0430刑初155号 |
案号 |
(2019)闽0430执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赵成辉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旭梅经济损失1265246.9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二、被告人段会晓应与(2018)闽0430刑初71号的被告人赵成辉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旭梅经济损失1265246.9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三、被告人袁谢燕应与(2018)闽0430刑初71号的被告人赵成辉、(2018)闽0430刑初91号的被告人段会晓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旭梅经济损失1265246.9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四、被告人孙建旗应与(2018)闽0430刑初71号的被告人赵成辉、(2018)闽0430刑初91号的被告人段会晓、(2018)闽0430刑初115号被告人袁谢燕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旭梅经济损失1265246.9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时间 |
2019-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