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谢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902********4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430刑初71号、(2018)闽0430刑初155号
案号
(2019)闽0430执5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赵成辉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旭梅经济损失1265246.9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二、被告人段会晓应与(2018)闽0430刑初71号的被告人赵成辉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旭梅经济损失1265246.9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三、被告人袁谢燕应与(2018)闽0430刑初71号的被告人赵成辉、(2018)闽0430刑初91号的被告人段会晓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旭梅经济损失1265246.9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四、被告人孙建旗应与(2018)闽0430刑初71号的被告人赵成辉、(2018)闽0430刑初91号的被告人段会晓、(2018)闽0430刑初115号被告人袁谢燕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旭梅经济损失1265246.9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5-22
发布时间
2019-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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