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美玲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2********492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1402民初3439号 | 
| 案号 | (2018)川1402执43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川1402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美玲、雷全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彬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 发布时间 | 2018-05-1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