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美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22********4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1402民初3439号
案号
(2018)川1402执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川1402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美玲、雷全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彬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时间
2018-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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