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5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金婺商初字第04608号 |
案号 |
(2011)金婺执民字第00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鹏给付原告胡震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25.6万元,蔡国庆给付原告胡震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两被告均于2010年1月15日前履行完毕;若两被告未按期履行,则应按月息2.5%给付自2010年1月16日后的利息。 二、原告胡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239元,由被告王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1-02-23 |
发布时间 |
2013-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