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5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09)金婺商初字第04608号
案号
(2011)金婺执民字第006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鹏给付原告胡震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25.6万元,蔡国庆给付原告胡震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两被告均于2010年1月15日前履行完毕;若两被告未按期履行,则应按月息2.5%给付自2010年1月16日后的利息。 二、原告胡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239元,由被告王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1-02-23
发布时间
2013-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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