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军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3********5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323民初1183号
案号
(2018)黔2323执9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昌茂、余军伍及第三人刘雪颖、王国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普安供电局青山供电所办公楼第一层楼七间门面; 二、被告王昌茂、余军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普安供电局房屋租金86331.82元(计算至2018年5月8日),并支付违约金30300元; 三、被告王昌茂、余军伍及第三人刘雪颖、王国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普安供电局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7月24日房屋占用费42059.92元(2018年7月25日后的占用费以553.42元/天为标准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至被告王昌茂、余军伍及第三人刘雪颖、王国梁返还房屋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普安供电局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85元,由被告王昌茂、余军伍负担3755元,由原告负担33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8-09-12
发布时间
2018-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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